(2016)冀043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宋贵民、彭金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宋贵民,彭金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77号申请人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庚民,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平县广安路西段路北。被申请人宋贵民,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彭金凤,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贵民、彭金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价值3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贵民、彭金凤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