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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景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跃,杨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630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跃,男,1952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传娣,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刘景跃与杨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中确定:一、杨传娣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前向刘景跃偿还借款本金二百六十万元;二、杨传娣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前向刘景跃支付借款内利息二十五万三千五百元(借期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始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至);三、杨传娣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前以二百六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六的标准向刘景跃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三十九元,由杨传娣负担(刘景跃已交纳,杨传娣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前支付给刘景跃)。权利人刘景跃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杨传娣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润园1号楼2708号房屋(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99**号),本院查封了杨传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杨传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对此,需本院进一步工作。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