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退休人员。被执行人吴某,女,汉族,1981年6月3日生,无业。李某与吴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1049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500元,执行到位1049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 伟执行员 齐晓东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