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2年9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所有的皖D×××××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