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泉州福源纸塑有限公司与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福源纸塑有限公司,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泉州福源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292389-2。法定代表人:黄哲宝,董事长。被执行人: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下社村上社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9170069-X。法定代表人:康良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福源纸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客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