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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7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和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和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067号原告: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2313室)法定代表人:康风雨,总经理。被告:河北和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季家八里开发区祥和庄园。法定代表人:秦猛。原告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和泰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天津宝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