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查德银与赵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德银,赵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查德银,农民。被执行人赵令,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6)鄂0624刑初34号查德银与赵令交通肇事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令正在服刑,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令在中国民生银行九眼桥支行账户存款49260元用于本案执行,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2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