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英国与胡光德、盛平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国,胡光德,盛平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135号申请人:刘英国。被申请人:胡光德。被申请人:盛平彩。申请人刘英国诉被申请人胡光德、盛平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英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光德、盛平彩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刘英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胡光德、盛平彩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刘英国提供担保的鄂C×××××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代理审判员 杜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