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维财、朱维发与张雪红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维财,朱维发,张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维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维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红,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昆、陈军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维财、朱维发因与被上诉人张雪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朱维财、朱维发上诉称:1、本案双方实为合伙关系,原审法院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明显不当,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2、朱维财、朱维发收到的应诉材料中没有张雪红的身份证明材料,张雪红的《证据清单》中也没有其身份材料,因此,本案即使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没有证据证明厦门市思明区系原告所在地。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雪红依据朱维财、朱维发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朱维财、朱维发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审法院因此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是正确的。讼争《借条》约定:“因借款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借款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而该《借条》显示:“借款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可见,该《借条》未明确载明借款签订地,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讼争《借条》的签订地,属管辖约定不明确,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张雪红诉求朱维财、朱维发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雪红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张雪红提交的身份证证明其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朱维财、朱维发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有效错误,但裁定结果正确,仍可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赵婷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