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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保华与薛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华,薛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薛彦春,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杨保华与被执行人薛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薛彦春工程款未结算,已将其工程款账户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保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