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8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1月29日经汤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xx因被害人翟xx(男,17岁)到其家中索赔损坏手机一事,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张xx从自家院子拿出支撑房门所使用的铁管打在翟xx头部,将其打倒。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翟xx右颞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侦查,被告人张xx于2015年11月27日在香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以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是自己到香兰派出所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xx因被害人翟xx(男,17岁)到其家中索赔损坏手机一事,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张xx从自家院子拿出支撑房门所使用的铁管打在翟xx头部,将其打倒。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翟xx右颞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侦查,被告人张xx于2015年11月27日在香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打仗使用的棒球棒、铁管和尖锹。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证实,张xx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抓、破案经过证实,张xx于2015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4.汤原县中心医院诊断书,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对张xx表示谅解,希望从轻减轻处罚,收条48000元。5.证人翟xx证言证实,我来报案,我儿子翟xx被人打了,就是刚才不一会的事,听说在香兰砂场谁家门口被打的,具体谁家我不知道,(和他被打的)有仲xx还有谁就不清楚了,我儿子上汤原中心医院治疗去了,他恶心呕吐,吐的满地都是,仲xx也住院了,听说仲xx的嘴被尖锹砍开了。6.证人仲xx证言证实,我是来报案,我的手机被人给压坏了,2015年10月8日下午,我在火车道南侧干活,道的下边(道东修理部门前)停放了一辆转眼机(车头朝北),我将棉袄放在了钻压机���瓦盖上,一个人将车启动了朝北开,我当时看见棉袄掉地上了,我捡起棉袄,掏出手机一摁什么字也不出了,我就找司机,他说不管,之后就将车熄火了,骑摩托车走了。我就让我孙子仲xx给我修手机,他到街里说修不了,他骑摩托车驮一个小子回来之后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将发生的事和他说了,之后他俩就骑摩托车走了。我手机是我姑娘给我买了,也就是300多元钱。7.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16时左右,我小舅子张xx来到我家叫我去他家喝酒,我看当时是4点我就去了。大约5点之前我们正在喝酒从屋外进来一个人,我后背对着门也没看是谁,进来的人就问是老张家吗,张xx说是,之后就随着那个人出去了,我仍在喝酒也没理会他们,之后,我妹妹跑进屋和我说,大哥,外面干起来了,我听到就出来了,刚走到大门口就被打了一棒子,我就上去和打我的人撕巴到一起,张xx这时将打我的人手里的棒子抢下,开始抡,穿红衣的小子就跑了,这时我看见张xx的儿媳妇走路有点瘸,又坐在了地上,她说是他们拿砖头子打的,我就说:别跑赶紧往医院里拉,他们跑的更快了,之后我就叫他赶紧报警,张xx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帮我们将张xx的儿媳妇送到卫生院了。8.证人仲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在香兰镇砂场张xx家门前,我把他家的人打了一砖头子,打的是谁我不知道。2015年10月8日下午我和我对象刘x还有翟xx还有齐xx四人在一起,我爷爷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我看他着急就骑摩托车驮刘x、翟xx骑齐xx的摩托车驮齐xx一起来了,我们四个就直接到货车道口我爷爷干活的地方找到了我爷爷,我爷爷把手机给我让我到街里看看能不能修理。我回来之后告诉我爷爷修不了了,我问我爷爷是怎么回事,我爷爷就告诉了我手机被压的情况,我就问我爷爷那人是哪的,我爷爷告诉我说是砂场的,这时我和刘x又骑摩托车来到了我奶奶家取了棒球棒回到了我爷爷干活的地方(在我上街里的时候翟xx和齐xx也不知上哪去了),在那我给翟xx打电话:你俩过来一趟,那人是砂场的,咱们上他家去一趟和他商量是把手机修修还是包了。翟xx说行,不一会他俩就骑摩托车过来了,到了之后我们四人,我驮着刘x、翟xx驮着齐xx来到了砂场,当时我也不知道他家在哪里住,问完之后直接就来到姓张的家,我就一个人进的姓张的那家屋里,我问:这家是不是姓张。一个人说是,我说:叔,你出来一下,我是老仲头的孙子。那个人随我出到了院外,我说:你把我爷爷的手机压碎了,也修不了了,不行你给赔个新的。姓张的说:不赔,我就没压,你爱咋地咋地。我就骂他一句。��就进院取了一根铁棒子得有两米长,出来就开始抡,翟xx看拿铁棒子就往西跑,没有跑几步就被打倒了,我一看情况不好就去要刘x手里的棒球棒,刘x不给我还拉我,这时从院里出来两个男的两个女的,开始他们都在门口,之后干起来又都进屋取的东西,一个男的拿菜刀,另一个男的拿尖刀,一个女的拿铁锹,那个女的岁数小的胖子住院的(李x)什么也没有拿,还在旁边拉他们家的人,在我抢棒球棒的时候,姓张的将翟xx打倒之后又奔我来了,我就往东跑,他们都过来追我,拿菜刀的男的将菜刀扔在地上把那个女的手里的铁锹拽过来也开始追我,在我回头的时候尖锹一下戗在我嘴上,我就到跟前的砖垛上摸了半块砖撇过去了,打谁了我也不知道,姓张的一棒子打在我头上了,给我打倒了,我对象刘x在旁边拉,这时邻居过来给拉开了,刘x在扶我起来的时候挎在肩上的棒球棒子掉地上了,之后我让我爷爷报警了。9.证人齐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我和翟xx还有仲xx和他对象(刘x)四人一起,仲xx的爷爷给仲xx打电话,他看爷爷挺着急就骑摩托车驮着刘x、翟xx骑我的摩托车驮我,我们四人就直接到了火车道口他爷爷干活的地方,仲xx爷爷把手机给他说:你拿街里看看能不能修。他骑摩托车驮刘x就上街里修手机,翟xx就驮我给我修摩托车去了。仲xx给翟xx打电话让我们过去一趟,具体说什么我没听到,我们就过去了。我们骑两辆摩托车一起去砂场,之后我们又到了姓张的家,到了之后是仲xx自己进的屋,不一会仲xx出来了,身后也跟出来一个人,他俩在门口说了什么我没听着,不一会跟仲xx出来的那个人又回到院里取了一根铁棒子回来,出来就开始抡棒子,撵离他最近的翟xx,翟xx看他拿铁棒子撵他掉头就往我这边跑,没跑��步就被那个人(张xx)一棒子打头上打倒了。那个人将翟xx打倒后就奔仲xx去了,我就过去将翟xx扶起,我就在这边忙乎翟xx,这时我听到他们要报警,仲xx驮刘x就走了,翟xx让我驮走,之后将翟xx送家之后我就回家了。10.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17点左右,我在家里吃饭,吃饭的人有我公公(张xx)、婆婆、我大舅(赵xx),还有我家的两个孩子,在我们吃饭中有一个穿红色上衣的男的,进屋就问:这家是否姓张。我爸张xx说:是。之后他说:你出来一下,我有事和你说。我爸就跟他出去了,我随后也跟着出去了,来到大门口,穿红衣服的说:你赔不赔。我爸说:不赔。他就骂我爸。我在旁边说:你说啥呢?他说:就骂你家呢?说完就一板砖呼过来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就奔我来了,他拿棒子就要打我,被我爸挡了一下,打在了我爸的头部,我爸被���后就将支门的铁棒子抄起来,拿起铁棒子就追穿红衣服的,他就跑了没有追上。穿黑衣服的就过来打我,一拳打在了我的头上,我当时蹲在地上,他接着打我,我就喊我爸,我爸又往回赶,他看我爸回来,他就跑了,我就拽住我爸,拽住他的铁棒,后来我就把棒子拽下来了,之后我就晕倒了。11.证人刘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仲xx得知他爷爷手机被压的情况及那个弄坏他手机的人住址后,仲xx让翟xx、齐xx和我陪着一起去砂场找到了姓张的家,仲xx自己进的屋,出来时身后跟出来一个人,在门口仲xx说他爷爷的手机你给压坏了,是修还是换一个,开始姓张的承认了,后来他家里又出来了两男两女,其中一个男的说,我家亲属是刑警队的,整死你都不用偿命,手机就不是我压的,你能咋地,这时仲xx就骂了一句:操你妈的,先出来的那个人(张xx)就进院子取了根铁管子朝最近的翟xx头部打了一下,翟xx当时就倒了,他家人也都取出工具,其中一个人拿了一把尖刀,另一个人拿了一把尖锹,就都奔仲xx来了,仲xx就要拿我手里的棒球棒,我不给,他就抢,这时,拿铁锹的人就过来了,直接用尖锹捅在了他的嘴上,当时嘴就出血了,我手里的棒球棒就已经被他们抢走了,我就蹲在了地上。12.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15年10月8日17时左右,我看到我家邻居张xx和街里一个叫东东(仲xx)的人在那支把,然后我就上去把张xx拉开,拽到一边去,当时我没有看见张xx手里拿什么工具,也没看到谁拿尖锹了,我从家里出来时就看到他俩在我家门口。13.证人赵xx证言证实,我和张xx是夫妻关系,李x是我的儿媳妇,2015年10月8日吃晚饭时,进来个人把张xx叫出去了,之后听到外面吵吵起来了,我出去看到他们打到了一起,���打谁也看不清,我跑回去叫赵xx快出来,之后发现李x倒地上了。14.被害人翟xx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下午,仲xx叫我出去办点事,我也不知道去干什么,我们四个人仲xx、齐xx、还有个女的,我们四个人去了香兰镇的砂厂老张家,这个女的身上背了一个棒球棒,我也不知道从哪里拿的,她背着一天了。仲xx进屋去找张xx出来到张xx家门口的道上,他们说什么我也没听清,就吵吵起来了,之后张xx就进院子里取了一个铁棒子,是个暖气管子,大概能有一米左右长,还有一个姓赵的那个人拿了一个锹出来了。张xx要打我朋友,我就拉我朋友仲xx要走,刚要走,我就感觉后面有人打我一棒子,我就躺地上了,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醒来的时候我就在医院了。15.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8日17时左右,在我们吃饭的时候进来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小��子,这小子我不认识,他就问我:“这家姓张不。”我说是。他说:“你出来一下,有点事。”我以为是来我家打听道的,以前来人也有问路的,也没想什么。我就随他出去,来到大门口,这时旁边围上来三个人,来到我家大门口之后那个进屋小子就说:“我是老仲头子的孙子,我爷爷的手机是你压的吧?”我说:“我没压。”后来他就给一个姓姜的打电话,叫姜昆,姜昆和我说:“一个电话你就包了吧。”我把前后经过说了一遍姜昆就说,那我就不管了。我接电话的时候我儿媳妇就出来了。我就把电话给了那个小子,这时穿红衣服的那个小子问我:“手机你包不包?”我说:“我不能包这个手机。”我转身就进屋了,他在旁边就骂了一句:“草你妈的。”我儿媳妇在旁就说了一句:“你说啥呢。”他又说了一句:“草你妈的就骂你呢。”随后姓仲的就一转头子撇过来了,打在李x的胸上,随后旁边另一个小子手里拿了一个自带的棒子就是一棒子,打李x被我挡下了,打在了我头上了,我随手将支门的铁棒能有一米多长,抄起来一轮,跟前的三个人就都躲开了,都散了,也没有打到他们。我就去追姓仲的,这时那个翟xx就上来抢我的铁棒子,我用力一抡,他没抓住,我就一棒子打在他的头上了。这时,我就听见我家媳妇喊,我回头就看见他们打我儿媳妇。我就朝他们去了,他们看我过去他们就又散开了。我过去后我要撵人,我儿媳妇怕我打伤他们就过来拽我手里的铁棒,拽住不撒手。这时我大舅哥赵xx从屋里出来了,好像是穿红衣服的拿棒子的那小子给赵xx一棒子,我将手里的铁棒撒手,随后从打我大舅哥的那小子手里抢下棒子。这时候,我家邻居过来把我拦下了。这时我张罗要报警,他们就跑了。16.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翟xx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分析说明:临床诊断:右颞骨凹陷性骨折;CT:右侧颞骨骨质部连续向内凹陷;CT:右侧颞骨内板下见条状稍高密度影,左颞叶见模糊斑片状低密度影,右颞骨骨质部不连续,向内凹陷)(1)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汤原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及翟xx辨认出张xx是伤害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3持有异议,认为其是自己到香兰派出所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的异议无证据进行佐证,故异议不能成立。其它证据被告人张xx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持械故意殴打他人并致损伤程度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化宇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人民陪审员 金顺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