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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阮为祯与罗招木、黄显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为祯,罗招木,黄显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3080号原告阮为祯,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继旋,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招木,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显相,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阮为祯与被告罗招木、黄显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为祯的委托代理人陈继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招木、黄显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为祯诉称,2014年8月8日罗招木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一个月,如未按期还款,逾期利息按未还款额的每日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黄显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将5万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罗招木,由罗招木出具借条一张,黄显相等人出具借款保证合同一份。被告使用原告借款后未付利息,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4万(从2014年9月8日起至2016的9月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9月7日起至5万元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招木、黄显相均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出借人(甲方)阮为祯、借款人(乙方)罗招木、担保人(丙方)黄显相共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个月;逾期还款,乙方除应按未还款额的每日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还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丙方的担保期限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合同签订后,原告阮为祯用现金支付给被告罗招木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招木尚欠原告本金5万元,也未支付违约金。被告黄显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罗招木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黄显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条》各一张,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罗招木由被告黄显相担保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款保证合同》、《借条》在案佐证。原告要求被告罗招木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被告黄显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有合同依据,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招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阮为祯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二、被告罗招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阮为祯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黄显相对被告罗招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显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招木追偿。如果被告罗招木、黄显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均由被告罗招木、黄显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春晖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