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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汪昭常与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昭常,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1783号原告:汪昭常,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马发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汪昭常与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汪昭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昭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