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行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泗阳县众兴镇莫非网络会所与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众兴镇莫非网络会所,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初246号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莫非网络会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金康华府B21幢合108441号。投资人王凯。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住所地泗阳县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吕永东,该所所长。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莫非网络会所诉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众兴镇莫非网络会所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的起诉。审判员 许红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舒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