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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绥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绥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776号原告:吴绥平,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滨西巷**号***室。被告:XX,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普山路**幢***室。原告吴绥平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吴绥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绥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绥平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绥平负担。审判员 李 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诸葛蔷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