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德虎、陈飞长与胡跃飞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虎,陈飞长,胡跃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终4134号上诉人(原告被告):王德虎,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飞长,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章振涛,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跃飞,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王德虎为与被上诉人陈飞长、原审被告胡跃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陈飞长的诉请;诉讼费用由陈飞长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主体错误,王德虎系江西中浙钢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该身份与陈飞长协商搭建厂房钢棚,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应为江西中浙钢构有限公司。由于陈飞长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王德虎无需双倍返还定金。退一步说,法院应考虑王德虎为本工程付出劳力、物力,对违约责任适当予以调整。陈飞长辩称,其与王德虎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其并不知道江西中浙钢构有限公司的存在,王德虎对主体问题在一审中未抗辩也未提供证据。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后,其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违约。王德虎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跃飞未作陈述。陈飞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王德虎、胡跃飞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王德虎达成合作意向,由被告为原告搭建位于古山林坑村芦山路16号厂房钢棚,面积约650平方米,约定完工日期为2015年正月底。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合同定金30000元,被告王德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了上述事实。此后,被告王德虎未履行搭建钢棚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飞长与被告王德虎之间的钢棚搭建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王德虎收取了原告陈飞长合同定金3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王德虎出具的收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王德虎未按约履行按期搭建钢棚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本案欠款发生于被告王德虎与被告胡跃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胡跃飞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欠款系被告王德虎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情形,依法推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德虎辩称未收到定金,与《收条》载明的内容不符,且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德虎辩称未搭建钢棚系因原告违约不肯订立合同所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陈飞长与被告王德虎之间的钢棚搭建承揽合同。二、由被告王德虎、胡跃飞双倍返还原告陈飞长定金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德虎、胡跃飞负担。二审中,王德虎向本院提供银行交易清单两页,证明陈飞长确实向王德虎汇款30000元,陈飞长称现金加汇款一共支付60000元,系虚假陈述。陈飞长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仅汇款30000元,不存在现金交付30000元的事实。胡跃飞未作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本案陈飞长主张交付王德虎款项30000元,并未陈述交付过60000元,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二审中,陈飞长、胡跃飞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德虎出具的收条载明了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陈飞长已按约交付给王德虎定金30000元。王德虎却未能完成搭建钢棚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王德虎抗辩其代表江西中浙钢构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但其一审中并未提出该抗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王德虎提出陈飞长系违约责任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定金罚则为法定违约责任,王德虎认为责任过高要求调整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德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德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璟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