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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丽颖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028号被执行人王丽颖(别名王楠),女,1986年12月6日生,正在服刑。关于被执行人王丽颖罚金刑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丽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2014年先行羁押的9天,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19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王丽颖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欣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