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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国栋、崔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国栋,崔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823号原告:李莉,女,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告:李国栋,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崔延文,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李莉诉被告李国栋、崔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