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国栋、崔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国栋,崔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823号原告:李莉,女,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告:李国栋,男,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崔延文,男,汉族,1980年11月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李莉诉被告李国栋、崔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