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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炳顺与洪鹏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炳顺,洪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苏炳顺。被执行人洪鹏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炳顺与被执行人洪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