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政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政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712号原告:张伟,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泽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政放,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李政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的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告李政放价值人民币11741893.00元的财产或解除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谭素青审判员  林泽荣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