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贵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贵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878号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东塔10层。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代理人:高波、马明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贵姜,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牛文和代理审判员 刘小丽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碧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