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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巫贵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贵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41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贵友,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泸州市纳溪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贵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贵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下旬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巫贵友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星月街一门市内摆放“鱼儿机”、“草花机”供人进行赌博���并聘用陈某、吴某负责上分、下分、兑币等。2016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门市现场查获八座“鱼儿机”、八座“草花机”各一台,公安机关同时认定,上述查获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巫贵友于2016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巫贵友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查获赌博机、上分钥匙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讯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证人吴某、陈某、姚某、陈某证言及辩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被告人巫贵友供述���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贵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巫贵友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巫贵友犯开���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查获赌博机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