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新与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758号申请执行行人:王新,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中路28号7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3072004××。被执行人: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和县长征路88号新凯旋门保健品商城房产(房产证号:1××、2××、2××、2××、2××、2××、2××、2××、2××、2××2、3××、3××、3××、3××、3××、1××、2××、2××、2××6、2××1、3××9、3××7、3××2、3××3、3××2、2××、2××、2××5、2××0、4××8、4××9、4××0、1××5、1××6、1××7、4××、4××、4××、4××、4××、4××6、4××7、4××8、4××0、4××1)的查封,我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停止对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太和县长征路新凯旋门保健品商城2××号商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太和县凯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和县长征路88号新凯旋门保健品商城房产(房产证号: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孔祥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