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43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长军审 判 员 朱慧姝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