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靳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的存款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