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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靳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的存款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