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郭建国、陈显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国,陈显杆,滕长虹,陈久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国,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斌伦,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显杆,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滕长虹,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久卖(曾用名陈亲),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建国与被执行人陈显杆、滕长虹、陈久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显杆、滕长虹、陈久卖至今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显杆在永嘉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享有的49%股权49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