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崔淑霞与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相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霞,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相佰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404号原告崔淑霞。被告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相佰峰。原告崔淑霞与被告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相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崔淑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霞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淑霞负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