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6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崔淑霞与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相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霞,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相佰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404号原告崔淑霞。被告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相佰峰。原告崔淑霞与被告陕西中磊现代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相佰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崔淑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霞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淑霞负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