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晓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晓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晓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轩。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康。上诉人周晓龙因相邻损害妨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4)京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晓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因通风、采光、观瞻权益受到侵害诉至一审法院。相关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一审法院擅自变更案由后,以相关纠纷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周晓龙认为镇江市红旗小学改建与扩建的教学楼,妨碍其通风、采光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但是,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限。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周晓龙仅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而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周晓龙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以认定镇江市红旗小学改建扩建的教学楼为违章建筑为先决事项,而相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裁定驳回周晓龙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周晓龙如果认为其通风、采光权确受侵害,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综上,周晓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