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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祝延波与董日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延波,董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祝延波。被执行人董日贵。上述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115.37元,案件受理费3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广慧审 判 员  季四海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