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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冲支行与李银、钟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冲支行,李银,钟巧,杨怀业,司开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975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冲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主要负责人:徐银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波,该支行员工。被告:李银。被告:钟巧。被告:杨怀业。被告:司开伦。原���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冲支行诉被告李银、钟巧、杨怀业、司开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634元,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2016年10月9日,本院再次明确告知原告需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及不补交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按期补交。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冲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审 判 长  马迪锋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