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田有江与刘仕武、李进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江,刘仕武,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田有江,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仕武,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田有江与被执行人刘仕武、李进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田有江与被执行人刘仕武、李进合伙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