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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田有江与刘仕武、李进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江,刘仕武,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田有江,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仕武,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进,男,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田有江与被执行人刘仕武、李进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田有江与被执行人刘仕武、李进合伙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