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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尹春英与肇东市人民政府、肇东市教育局撤销清退民办教师行为、恢复身份、安排工作及补发相关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行初94号起诉人尹春英,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6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尹春英的起诉状,诉肇东市人民政府和肇东市教育局,请求依法纠正肇东市人民政府和肇东市教育局对有证民办教师的错误清退行为;恢复其教师身份,安排教育工作,享受同龄公办教师薪金待遇,补发自错误清退至今的工资;补缴自错误清退至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自错误清退至今的住房公积金。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中,尹春英诉称,其于2000年2月被肇东市教育局错误清退。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尹春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