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薛发强与杨春岺、王银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发强,杨春岺,王银昌,杨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薛发强。被执行人杨春岺。被执行人王银昌。被执行人杨春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发强与被执行人杨春岺、王银昌、杨春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