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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宗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宗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财保79号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4-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328860。法定代表人:刘全新,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沈家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1686G。法定代表人:高章柱,经理被申请人:赵宗贵,男,建筑承包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赵宗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3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宗贵的银行存款55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许桥建筑建井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宗贵所有的价值553000元财产(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等设置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