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徐信义申请执行王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信义,王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徐信义,住伊宁市。被执行人:王华强,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信义与被告王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78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