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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268号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区响水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戴崇慧。委托代理人:胡荣健,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响水河。法定代表人:刘冠尉。本院在审理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退回1247元给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