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与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268号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区响水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戴崇慧。委托代理人:胡荣健,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响水河。法定代表人:刘冠尉。本院在审理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星华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负担,退回1247元给原告创新宇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