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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得平与河南绿尾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平,河南绿尾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40号原告:刘得平,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绿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城市您好商字16号2号楼2-00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3000020994。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理事长。原告刘得平与被告河南绿尾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得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得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