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贵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村民组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贵,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村民组,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455号原告王明贵,男,1961年8月2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199301992518。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村民组,代表人万银,组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法定代表人李淑霞,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凤银,男,1946年12月22日生,村党支部书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明贵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村民组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明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4683.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政府改建半虎线征占王明贵承包地0.28亩,按每亩65550.00元支付土地补偿款,补偿费已经拨付至黑山嘴镇财政所,二被告拒绝按政策规定分配80%补偿款给王明贵。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明贵作为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村民组的成员,承包集体的土地,取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村民组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投入的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民主协商确定。本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窄岭村第六���民组尚未制定出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尚未分配。原告王明贵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要求分得80%的征地补偿费,程序上存在错误,本案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 梓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国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