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司志胜与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志胜,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司志胜,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龙四村。法定代表人:王溪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司志胜与被执行人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天龙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司志胜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