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与朱功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朱功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鲁正波,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五港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功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成,由涟水县岔庙镇鹤友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因与上诉人朱功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一审未能查清。另外,一审法院在朱功学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支持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应支付朱功学房屋改造款28900元,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朱功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