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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恢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旭月与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恢字第191号申申请执行人李旭月,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东区5号楼3单元606室,身份证号130821197605144979。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广电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京,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旭月与承德市晨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