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亚琴与尹向东、薛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琴,尹向东,薛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2民初2481号原告:李亚琴,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向东,住灵宝市。被告:薛党霞,住址同上,系被告尹向东之妻。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绪,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亚琴与被告尹向东、薛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亚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被告尹向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松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620元,共计626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被告尹向东从原告处借款8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偿还了23000元,下欠62000元一直未偿还。2012年11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口头约定了月息1分,此后被告每月支付600元利息至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薛党霞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尹向东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是从程焕亭处借款300000元,后来程焕亭告诉我,该笔借款中包含原告85000元,2012年11月24日,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并未约定利息,我每月还款600元,共计还款27500元,系偿还本金,而非利息。被告薛党霞辩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账户交易明细,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其每月偿还的600元系本金而非利息;被告提交的欠条,原告认为不真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尹向东因资金周转经程焕亭到原告李亚琴处借款85000元,2002年6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程焕亭转来经手借李亚琴现金捌万伍仟元(85000.00)整,商定此笔款只还本不付息,待杨本林一坑有效益时酌情优先偿还,立据人:尹向东。2012年11月24日,被告尹向东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2年11月23日仍欠李亚琴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立据人:尹向东。当日,被告尹向东偿还原告借款500元。后被告尹向东依照双方约定,每月偿还李亚琴借款600元,至2016年8月,共计偿还原告27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没有约定利息,致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尹向东从原告处借款,有被告书写的欠条附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尹向东与被告薛党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被告尹向东、薛党霞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薛党霞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1分,被告已支付的27500元,系付借款利息的意见,经查,原告提供的欠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且被告尹向东否认双方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付的27500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向东、薛党霞共同偿还原告李亚琴借款34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李亚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尹向东、薛党霞负担450元,由原告李亚琴负担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