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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与成光亮、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成光亮,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驻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黄九庆,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成光亮,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成志,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教师,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与成光亮、成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光亮、成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黄 文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