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恢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小明、万云琼与被执行人陈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小明,万云琼,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顾小明,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云琼,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强,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顾小明、万云琼申请执行陈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南京市浦口区浦泰和天下三期23栋四单元808室的房屋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顾小明、万云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顾小明、万云琼负担314.5元,由被告陈强负担314.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顾小明给付陶厚民(陈强)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陶厚民(陈强)自愿与顾小明、万云琼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二、陶厚民(陈强)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房屋清空,交予顾小明、万云琼,顾小明于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补偿款10000元,于交付房屋当日将余款付清。三、如果双方有任意方不按约履行,本案将恢复原判决,陶厚明将承担双倍返还补偿款的义务,顾小明对于已付的10000元不再收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4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4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