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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1117号申请人: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用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书委,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