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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陆凯与中山市雅丽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凯,中山市雅丽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637号原告:陆凯,被告:中山市雅丽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合丰村松柏路77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凯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雅丽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