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宝海与冯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海,冯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977号原告李宝海,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申涛、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绚,男,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海与被告冯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宝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宝海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