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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宝海与冯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海,冯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977号原告李宝海,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申涛、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绚,男,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海与被告冯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宝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宝海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