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润仙、孙雪忠与成都市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润仙,孙雪忠,成都市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朱润仙。申请执行人孙雪忠。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朱润仙、孙雪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市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MXX**、川AXXX**两部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内,该汽车不能抵押、买卖、过户。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至迟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查封物灭失毁损的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