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叶润伦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1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叶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自2014年2月,被告人叶某任深圳市祥林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以下简称祥林达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南昌路沙边城东工业区9楼)。期间,叶某负责公司生产的移动电源的客户联系、销售及收取货款等。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底,被告人叶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未按照祥林达公司财务规定要客户将货款打入公司账户,而是要客户将货款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上。经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叶某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0974元并占为己有。1、被告人叶某在收取客户货款后,截留部分货款占为己有,将余下的货款打入公司账户。随后,叶某再将公司开具的《货款到款通知单》上记载的货款金额篡改成客户实际所付货款金额并交公司财务入账。经核实,叶某以此方式共截留并侵占祥林达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99000元;2、被告人叶某收取客户货款后,未上交祥林达公司财务入账,直接将货款占为己有。经核实,叶某以此方式共侵占祥林达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1974元。2015年8月初,祥林达公司在财务清查时,发现被告人叶某侵占公司货款,遂要求叶某予以说明。随后,叶某逃离该公司并关闭其手机。2016年3月8日9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将被告人叶某抓获。2016年3月12日,被害公司负责人出具谅解书,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意见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