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0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洁申请执行丁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丁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0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洁,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事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丁桂宏,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刘洁申请执行丁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第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桂宏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桂宏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